从受害者成本案加害方 苏银霞的“角色转换”
案情分析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与此前于欢案存在的关联,颇为引人关注。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在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于西明、苏银霞夫妇,先后两次向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和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学占(吴学占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赵荣荣高息借款135万元。
2016年4月14日,为追索高利贷产生的债务,吴学占授意赵荣荣纠集多人前往源大公司讨债,于欢案由此而引发。
如果说,在因遭暴力讨债而受侮辱的情境之下,苏银霞是值得同情的受害者,那么,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包括苏银霞在内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又成为加害方,涉及2500余万投资的50余位群众成为受害人。
赵某是集资参与人之一。
在案件审理期间,赵某向法庭作证。
“2014年10月份,我看到黄台电厂(位于济南历城区)门口设有宣传的展板和彩页,上面有集资利息等内容。有个叫王某的向我介绍投资理财,没多久于家乐带着我们客户去赛雅公司参观。中午,她父亲于西明陪着我们吃饭。于西明介绍他本人也有厂子,大家放心投资,如有意外,把厂子卖了也还大家的钱。回来后我投资了5万元,在正典公司签订的合同。”
牛某是于西明的朋友,牛某向法庭作证说,之前听于西明说自己在济南开了一家投资类公司。2014年下半年他去济南办事时和于西明联系,于正好在济南,他就去参观了一次。于西明说公司主要是在社会上融资,在附近的小区首先和小区物业谈好,然后打着公司冠名并赞助小区开展乒乓球、广场舞比赛等活动的名义,向小区居民发放宣传彩页吸引居民来投资。有一个姓樊的人在公司负责管理。
赵某和牛某仅是该案审理期间,向法庭证明山东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及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实施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众多证人中的两人,随着审理的进行,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水落石出。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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