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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处警民警受党纪政纪处分

山东商报 2017-05-27 11:22 大字
记者26日从山东省聊城市有关部门获悉,冠县纪委、监察局日前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相关民警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经查证,2016年4月13日,冠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次日,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根据审查结果,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被诫勉谈话,副所长郭增金被党内警告。涉案民警中,朱秀明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王斌、张宪超被给予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辅警赵一鸣通报批评,对另外两名辅警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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