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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辱母杀人案”上诉获受理, 最高检派员赴山东,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省检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烟台晚报 2017-03-27 10:19 大字
2014年至2015年,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债务。

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对苏银霞进行辱骂、抽耳光等极端行为,在长达一小时的凌辱后,当着她儿子于欢的面用更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于欢情急之中用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死者杜志浩为涉黑组织成员,被指曾经在2015年撞死14岁女学生后逃逸。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他的上诉代理人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山东省高院发布通告称,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

记者26日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案件回放:讨债人催要欠款,脱裤子侮辱母亲

据于欢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十余人先后到该公司催要欠款。同日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其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记者注意到,被告人于欢的供述词里,有被害人杜志浩侮辱其母亲苏银霞的言行。“当晚9点多,他们强行把我们带到公司一楼接待室,他们嚷嚷着叫我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后来,进来一个下巴留着小胡子的人(即杜志浩),这个人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此人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

于欢还供述称,后来有一个人就扣住他的脖子把他往接待室带,他们就开始打他。他从桌子上拿刀子冲围着他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

法院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上述情况,聊城中院则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其中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死亡赔偿金2909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共计30598.5元;赔偿严建军医疗费等共计53443.47元;赔偿程学贺误工、护理费等共计22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检介入调查“刺死辱母”案

昨日上午,针对媒体报道的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的广泛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山东高院已受理当事人上诉

昨日上午,山东省高院针对于欢故意伤害案发布情况通报,通报如下: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省检对该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将在这一案件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同时,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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