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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工违规指使他人接电线,造成一人死亡

山东商报 2016-07-21 10:28 大字

88197600热线(记者郑芷南庞孝君通讯员王希玉吕志栋)作为农村电工,不按规定实施电力作业,而是指使他人接装用电线路,结果造成一人死亡。近日,聊城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孙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1月,冠县东古城镇后东村的孙某义向本村电工孙某某提出想使用孙某某管理的张查后西村公变台区上的电。经孙某某同意后,孙某义找孙某超架设线路,孙某超将孙某义家的线路接在了从张查后西村公变台区引出的农灌线路上。2015年3月,孙某某又安排孙某超、金某某将孙某义家的线路接在了东古城镇张查后西村3号杆上写有“孙某超出口”的电表下。

同年6月12日8时许,由于从写有“孙某超出口”的电表引至孙某义家的电线与孙某义搭建的铁皮棚接触部分破损、漏电,孙某义接触支撑铁皮棚的钢管立柱时触电身亡。经鉴定,孙某义系遭电击死亡。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主动到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电力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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