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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违规接装用电线路致人死亡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齐鲁晚报 2016-07-22 07:58 大字

本报聊城7月21日讯(记者孟凡萧通讯员王希玉吕志栋)作为农村电工,不按规定实施电力作业,而是指使他人接装用电线路,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11月份左右,冠县的孙某义向本村电工被告人孙某某提出想使用孙某某管理的张查后西村公变台区上的电。经孙某某同意后,孙某义找孙某超架设线路,孙某超将孙某义家的线路接在了从张查后西村公变台区引出的农灌线路上。

2015年3月份,孙某某又安排孙某超、金某某将孙某义家的线路接在了东古城镇张查后西村3号杆上写有“孙某超出口”的电表下。被告人孙某某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冠县供电公司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管理办法》规定的业扩报装工作流程,没能确保孙某义的用电安全。

同年6月12日8时许,由于从写有“孙某超出口”的电表引至孙某义家的电线与孙某义搭建的铁皮棚接触部分破损、漏电,孙某义接触支撑铁皮棚的钢管立柱时触电身亡。经鉴定,孙某义系遭电击死亡。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主动到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电力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业扩报装的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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