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小心掉进汽车分期付款“陷阱”郭龙君 冯振宇 刘方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慢慢走近了平常百姓家,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购车优惠政策,刺激汽车消费市场,汽车销售商也迎来了销售的“黄金期”。各汽车销售商为了提高销售指标,与商业银行推出一种“汽车分期付款”购车方式,方便了中低收入群体购车。但此种购车方式在汽车销售商实际操作中存在重大隐患,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近日,东昌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就破获了三起汽车消费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家住聊城冠县柳林镇,自己有一家小型机械加工厂,为了给自己工厂“撑门面”,刘某于2012年12月份在聊城某汽车销售店内与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并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0万元的信用卡,用以购买宝马牌汽车一辆。在购买车辆以后,每月应还本息合计15270元,在归还2期信用卡本息后,由于超出自己的偿还能力刘某便拒不归还银行欠款。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刘某仍拒不归还款,至案发时仍有448912元欠款未还,给银行和汽车销售商造成严重损失。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东昌府经侦大队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投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等待刘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在此,经侦大队民警提醒汽车销售商在办理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时,不能只顾自己完成销售指标而忽略审查关,商业银行在审核借款人时,应注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擦亮自己的“火焰金睛”,防止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也提醒贷款买车的市民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选择车型,不要片面追求高档,把自己陷入两难的境地。(本报记者 郭龙君 通讯员 冯振宇 刘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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