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院对董文涛等28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本报讯 12月19 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延杰担任审判长,对董文涛等28 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以董文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37起、强迫交易犯罪5 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2起。该组织在董文涛安排、策划、指挥和直接参与下,通过殴打辱骂、暴力威胁、恐吓、“软暴力”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该组织通过殴打、威胁逼迫赵某某等放弃供货生意并退出市场、使用董文涛公司的真石漆材料非法垄断高唐县真石漆市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名为依托,威胁被害人姚某某等被迫使用组织成员经营的停车场,非法垄断山东省武城县方向的电动车配送停车业务;通过采取威胁、恐吓以及哄闹、驱赶顾客、毁坏财物等滋扰手段,向房某某等酒吧、咖啡厅、饭店经营者寻衅滋事,对酒吧娱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利用组织影响力,为代人讨债和讨要债务向李某等9人寻衅滋事并非法拘禁王某某;为维护“熊出没”酒吧、真石漆厂经营秩序,殴打姜某某、砍伤谢某某、持刀恐吓邓某某以及非法拘禁李某某等多人;为承揽工程,围堵省道322工程砂石料厂,到太平水库工地阻工、摆场架势示威。
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受到迫害后,不敢报案、举报、控告;并在高唐县城及周边地区横行多年,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董文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十八年不等刑罚,并相应判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董文涛等4名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聊城中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王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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