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捕诉合一”机制降低“案件比” 高唐县检察院办案效率提高近一倍
□本报记者孙亚飞肖会
本报通讯员杨兆峰韩雪晴
“我院去年6至9月份的‘案件比’为1:2.4605,而今年同比降低到1:1.3235。这主要得益于我院在认真落实“捕诉合一”机制基础上,创新‘一及时、七提前’工作法,缩短了办案期限,办案效率提高了近一倍。”日前,高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马海滨在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推进会上介绍了工作经验,得到同行们的瞩目。
“‘案’只有一个,而‘件’越多,办案周期越长,办案效率越低,迟来的公正非公正。”马海滨介绍,该院采取“一及时、七提前”工作法,旨在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联系沟通,强化配合,强化监督,强化效率,降低“案件比”,减少退回补查、发回重审等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强调案件证据审查、诉讼程序审查“一次”通过。
高唐县检察院创新的“一及时、七提前”工作法中,“一及时”: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及办案中发现案件退补退查等影响“案件比”情形的,及时向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七提前”: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提前两日内向检察机关通报案情,检察机关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拟提请审查逮捕案件应前2日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侦查情况,由检察机关提前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查;办案检察官拟作出逮捕或不捕决定提前2日向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案件事实,对于有争议、疑难复杂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强化与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减少复议、复核、申诉等影响“案件比”情况发生;公安机关拟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于移送前7日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侦查终结情况,按“侦诉合一”机制,由原审查逮捕环节案件承办人提前审查;检察机关受理移诉案件后3日内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如需交公安机关补查的,应制作《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意见书》,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收到《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意见书》7日内完成补充侦查,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承办检察官在作出拟起诉、拟不起诉、拟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拟向法院申请延时审理等情形的,须前7日前向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认真把好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
“‘捕诉合一’机制的实施,为‘一及时、七提前’工作法的有效探索提供了有力保障,办案检察官在案件审查逮捕后,列出补查提纲移交公安机关,这样办案检察官提前审查补查提纲中列举的证据是否齐全、充分,提高了办案效率。”马海滨举还告诉记者,为确保“一及时、七提前”工作法有效实施,强化执行力,加强法律监督,该院通过有效发挥“捕诉合一”的整体优势,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加强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类案指导,强化释法说理,提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效率;通过强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刚性,督促公安机关提高补充侦查效率;通过修改完善检察官考评机制,将“案件比”的降低作为员额检察官年终考核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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