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效率提高了近一倍

山东法制报 2019-09-18 09:42 大字

“我院去年6至9 月份的‘案件比’为1 : 2.4605 ,而今年同比降低到 1 :1.3235 ,主要得益于我院在认真落实“捕诉合一”机制基础上,创新‘一及时、七提前’工作法,缩短了办案期限,办案效率提高了近一倍。”日前,高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马海滨在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推进会上介绍工作经验,“‘案’只有一个,而‘件’越多,办案周期越长,办案效率越低,迟来的公正非公正。”

该检察院采取“一及时、七提前”工作法,旨在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联系沟通,强化配合,强化监督,强化效率,降低“案件比”,减少退回补查、发回重审等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强调案件证据审查、诉讼程序审查“一次”通过。

该检察院创新的“ 一及时、 七提前”工作法,“一及时”指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及办案中发现案件退补退查等影响“案件比”情形的,及时向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 七提前” 指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提前2日内向检察机关通报案情,检察机关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拟提请审查逮捕案件应前2 日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侦查情况,由检察机关提前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查;办案检察官拟作出逮捕或不捕决定提前2日向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案件事实,对于有争议、疑难复杂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强化与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减少复议、复核、申诉等影响“案件比”情况发生;公安机关拟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于移送前7日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侦查终结情况,按“侦诉合一”机制,由原审查逮捕环节案件承办人提前审查;检察机关受理移诉案件后3 日内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如需交公安机关补查的,应制作《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意见书》,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收到《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意见书》7日内完成补充侦查,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承办检察官在作出拟起诉、拟不起诉、拟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拟向法院申请延时审理等情形的,须前7日前向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认真把好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

“‘ 捕诉合一’机制的实施,为\‘ 一及时、七提前’工作法的有效探索提供了有力保障,办案检察官在案件审查逮捕后,列出补查提纲移交公安机关,这样办案检察官提前审查补查提纲中列举的证据是否齐全、充分,提高了办案效率。”该院副检察长马海滨说。

6月 28日,公安机关拟移送审查起诉的王某涉嫌诈骗罪案件侦查终结情况提前7日向检察机关通报,由检察机关提前审查。王某通过虚构出售名犬、出租房屋、 承揽民房工程等事实,骗取20 余名群众信任,骗取近 10 万元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通过提前审查,发现案件还是缺少郝某、王某等关键证人证言及部分损失数额的证据不充分。7月 5日,该院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向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发送《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书》,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将所有建议补充的证据固定补齐并移送,检察机关同时核实证据、审查程序,与公安机关互通情况,与案件被害人释法说理,于案件审查终结7日前向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汇报,并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为确保“ 一及时、 七提前”工作法有效实施,强化执行力,加强法律监督,该院通过有效发挥“捕诉合一”的整体优势,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加强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类案指导,强化释法说理,提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效率;通过强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刚性,督促公安机关提高补充侦查效率;通过修改完善检察官考评机制,将“案件比”的降低作为员额检察官年终考核的核心要素。

“‘ 案件比’ 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影响到检察人员对‘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影响到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下一步,我院要进一步提升执法理念,拓展办案思维,强化法律监督,逐步降低“案件比”,提升案件质量、执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提升更优质、更便捷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该院检察长孙吉祥对降低“案件比”提出更高效的创新思维。 杨兆峰韩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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