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母亲获刑:程序正义背后仍可思考

济南时报 2018-11-15 14:13 大字

11月14日,山东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

去年,“于欢案”被广泛关注。随着媒体深入挖掘,一系列“案中案”也逐渐得以曝光。不光讨债方吴学占团伙涉黑问题浮出水面,受害者苏银霞拖欠工人工资、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等信息也遭披露。尤其是,苏银霞还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涉罪行为。由此,对于这位受害母亲,公众的情绪变得颇为纠结。

当下的受害者,此前也曾加害他人,这本是极为正常的现实情节,就如同好人也可能做过坏事。远离标签化视角,避免一概而论,才能对个体作出公正的评判。因此,打量复杂的苏银霞,其实无需太过纠结,一码归一码即可。对于她受到的伤害,可以抱以同情怜悯;对于她曾犯过的错,也大可议论批评。

从司法层面来看,则应当“一案归一案”。今年5月,涉案的吴学占团伙已被判以刑罚。对于受害者苏银霞,法律已为其讨回公道。而其先前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也应受到法律的审视与裁决。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苏银霞被判3年有期徒刑,这正是司法的应有姿态。

再往前一步,依据现有的法律,这是程序正义,但实际上也存在讨论空间。

苏银霞触犯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这一罪名,从2012年始就先后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过不同看法。如2016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就指出,“整个过程完全属于意思自治、财产处分、契约自由等范畴,用刑罚手段来惩罚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财产权、人身权),有违刑法谦抑主义。”

从后果上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设立也可谓弊端重重。一则进一步抬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由于借贷行为更为隐蔽,投资者的利益也更难获得法律保护。

朱征夫还提出,要特别注意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可否认,一些吸收公众存款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确存在欺诈,导致大量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但是,这种行为完全可以使用诈骗罪等进行处罚治理,而不必依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前些年,一些民营企业家因吸收公众存款而获刑,早已在舆论场上引发过相关的讨论。时至今日,于欢母亲因此而获刑,不得不再次引发思考。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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