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男子五年不执行判决被判刑一年
近日,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
院判决案件,被告人霍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这是该院
首起依法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
2008年8月21日,被告人霍某某驾驶轿车在河北
省清河县与陈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相撞,造成轿
车乘坐人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张某某以出
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高唐法院,法院遂于
2009年8月13日判决被告人霍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
损失共计178220.02元。
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高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2日,被告人霍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
当年6月14日,被告人霍某某与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霍某某于6月21日偿还15万元,剩余款项于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同年7月27日,被告人霍某某委托他人持张某某为其出具的收到赔偿款12万元的收条等证据到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该院调解于11月2日得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赔偿款(即对方车辆交强险赔付款)9万元并划入被告人霍某某银行卡,被告人于次日取出。
而后,受害人向法院申请,经执行人员做工作,被告人霍某某过付给张某某4万元,后经多次工作其于2013年、2015年两次分别支付张某某3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霍某某明知余款应支付给张某某,在长达近5年时间以各种托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其余赔偿义务。
2015年8月,高唐县公安局对霍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立案侦查,同月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并于11月11日向高唐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霍某某亲属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赔偿款135000元,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应执行部分并对被告人霍某某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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