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东阿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申强受贿获刑
本报聊城5月3日讯(记者李怀磊通讯员王希玉王哲)近日,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东阿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申强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申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随案移交的被告人申强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申强,男,1969年10月出生,山东东阿人,汉族,硕士研究生,东阿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聊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2月9日被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间,被告人申强利用担任山东省东阿县委副书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县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指定张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东阿县某建安有限公司承建东阿县某镇3个村庄的危房改造试点工程。2016年6月,东阿县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招标,该公司中标第二、第五标段,合同金额共计3289.62万元。2016年12月,张某为感谢申强安排承建试点工程,并请托其催要工程款,来到申强位于东阿县某小区家中,送予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申强收受该款并承诺帮助张某催要工程款。2017年7月17日,聊城市纪委收到上级转来反映申强的有关问题线索并进行初步核实,并于8月22日决定对申强立案调查。2018年1月18日,聊城市监察委决定对申强受贿问题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申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又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观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申强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所持本案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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