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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就得“又罚又打”

齐鲁晚报 2017-03-19 06:06 大字
□吴元中

3月13日,汉中中院执行人员到建行西安曲江支行查询被执行人贷款信息,个人信贷中心负责人李某以需要请示领导为由消失,法官多次询问其他工作人员。一个多小时后李某出现,以法院出具的协助查询函没有效力为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执行法官向其释明法律并告知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后果,李某仍拒绝协助。经研究,汉中中院对该行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法院查明事实是公正裁判和判决得以妥当执行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人员依法出具手续后,李某不仅玩起躲猫猫,耽误执行人员一个多小时时间,不得不现身后竟然以一句“协助查询函没有效力”为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任凭法官向其讲解法律与后果都无济于事,也太不把法官与法院工作放在眼里了。汉中中院对该银行予以处罚是应该的。只有让以身抗法者承受抗法后果,让其感受到切肤之痛,他们才会有所顾忌,不敢轻易去做违法之事。

只有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切实做到法必行、行必果,才会树立起法律权威,使人们重视法律、培养起依法行事的习惯。相反,如果违法而不受惩罚,或者所受惩罚不痛不痒,让人不以为意,就难免如汉密尔顿所说,貌似法律的决议或者命令实际上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是没有人将其当回事的。之所以会“老赖”成风,之所以会出现“执行难”,很大程度上就与违法或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协助义务的行为受不到有效处罚有关。

为了整治诉讼环境,纠正一些人不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当回事、认为只有刑法才是法的不正确观念,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大幅度提高了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与其他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标准,把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提高到100万元,把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提高到10万元。而且,对于单位违法的情况,除了对单位处罚外,还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不仅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也就是说,对违法者可“又罚又打”,罚了款还可以拘留。

尤其对于单位违法,由于违法行为人往往是为了单位利益并且是遵照单位规定或领导指示行事,对单位的处罚后果一般落不到个人头上,只有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双罚”,综合运用对单位罚款和对责任人进行拘留等措施,在单位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买单的同时,也让行为人亲身承受制裁苦果,才会有效消除一些单位的领导唯我独尊、制定内部规定对抗国家法律以及工作人员只知遵守内部规定不知守法的不良现象。

通过各地法院认真执法,也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比如,今年2月发生的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执行人员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保安不予放行事件,万科物业在法院处罚决定生效后不但主动交纳了30万元罚款,其总裁还亲自发博文表示认识到了公司规定的不妥并予以改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各地法院只有严格执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才会遏制住各种破坏诉讼秩序的违法活动,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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