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送人致己受伤自愿帮忙无法追偿
张某受朋友王某之托,驾驶车辆送第三人李某某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受到人身伤害,其能否以义务帮工关系向朋友王某主张赔偿伤害损失?近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仅属于朋友间的情谊行为,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5月2日,王某让张某骑摩托车送案外人李某某回家,张某在送李某某回家途中,当行驶至临淄区某村工业园某路段时,撞到了某村村委会非法设置的路障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嗣后,张某以系王某提议让其送李某某回家,二人存在义务帮工关系为由,诉至临淄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
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获得利益的行为。本案被告王某提议原告张某送案外人李某某回家,并非让原告张某无偿提供劳务以获得经济利益,仅是同学情谊上的帮忙提议,而张某也自愿帮忙,王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帮工关系,王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上述诉讼请求。
新报记者周剑楠
通讯员成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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