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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今日周村 2016-09-07 00:00 大字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价字〔2007〕10号)等规定,周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可以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新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及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及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新建除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每平方米8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周政发〔2012〕74号文件同时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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