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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企业负责人获刑

德州日报 2017-07-19 10:13 大字

[摘要]市中院判处一起非法处置工业废渣造成环境污染案

本报讯(记者 李智群 通讯员 司晓博 张群)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聊城茌平华昊化工有限公司在陵城区非法处置工业废渣造成环境污染一案,依法分别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分管负责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底,邹某某、包某某分别作为茌平华昊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明知危险废物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的情况下,为节省处置费用,将公司生产乙酰丙酮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等危险废物交给没有相关资质的马某某(在逃)处置。 2012年春,马某某与本案另一被告李某某商议,租赁陵城区某生物科技公司用于调油,先后将500余桶(90余吨)废渣运至该公司院内,将氨水按一定比例兑入废渣进行调油,处置废渣100余桶。由于调和后的废渣无法销售,导致装有废渣的铁桶被腐蚀,废渣流出,造成土壤污染。经检验,废渣有毒物质含量超值,为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茌平华昊化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工业废渣,严重污染环境,邹某某、包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本案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以来第一起因污染环境对公司高管人员判处实刑的案件,对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推动环境污染依法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化解后续风险,法院已向环保和公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环保部门加大对工业废渣的督导处置力度,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建议公安部门加大在逃人员追逃力度,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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