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转入我区服刑
本报讯 近日,之前在茌平县司法局接受社会服刑的一名矫正对象杨某某转入我区接受社会服刑,杨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原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发生效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据悉,该矫正对象在案发前在东昌府区居住已达十多年,拥有自己的固定住所,家庭主要成员均生活在东昌府区。之前因法院判决生效,该矫正对象被派到茌平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后茌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获悉情况后,对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寄送征求意见函,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根据社区矫正审批变更居住地的有关要求,对该矫正对象的家庭及固定住所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确定该矫正对象的确具备在我区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茌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顺利将该矫正对象转交至我区,目前该矫正对象在我区服刑,表现良好。
(本报记者 郭龙君 通讯员 吴利军 杨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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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茌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