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之内,连发两起命案 43小时后,嫌犯相继落网
交通事故受害人为交警送来锦旗。
5月30日,雷波接连发生两起故意杀人案,一名女子被丈夫掐死在家中,一名女子被情夫勒死后抛尸马湖中。雷波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迅速兵分两路展开侦查,43小时内两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如此高效地侦破两起案件,该县公安局民警受到了各级领导及当地干部群众的一致点赞。
刘亨银
近日,雷波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闻警而动,43小时连续奋战,速破黄琅中心镇辖区谷米乡“5·30”贺某某和马湖乡“5·30”刘某某两起故意杀人案,2名犯罪嫌疑人被成功抓获。
谷米深夜突发命案
5月30日5时36分,有群众报警称:“谷米乡谷米村谷米组村民邓某某在家中被她的丈夫贺某某掐死,贺某某已逃离现场,不知去向。”接报警后,雷波县公安局迅速组织刑侦、黄琅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走访,民警得知贺某某怀疑邓某某与他人有染,夫妻二人在近期内多次发生吵闹。5月30日凌晨3时许,贺某某在家中卧室内,徒手卡住其妻邓某某颈项,并用枕头捂住其面部,致其窒息死亡。
刑警们一边积极进行走访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的去向,一边动员其家属劝其投案自首,并迅速通知交通要道卡点及友邻警方协查此人。
马湖湖中发现尸体
5月30日6时25分,雷波县公安局又接到马湖乡一群众报警称,“海马石”附近的湖中发现一具尸体,具体情况不明。
因“海马石”属马湖风景名胜区著名景点,且夏季属于旅游旺季,现场围观群众较多。一天内黄琅中心镇辖区内两个乡接连发生两起命案,一时间人心惶惶,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
雷波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罗忠高度重视,指示迅速成立专案组,要求动员一切力量,快速侦破两案,消除社会影响。该局在家的刑警快速赶赴现场,另外,在谷米侦破贺某某杀妻案的刑侦民警也被抽出一部分到马湖侦查湖中尸体一案。被抽派的这部分精干警力迅速赶往“海马石”现场,留在谷米负责邓某某被杀案的民警则继续开展案侦工作。
大海捞针寻找尸源
经尸检,马湖内发现的尸体为一具女尸,年龄约三十多岁,女尸颈项处被绳索缠绕悬浮在湖内,绳索另一端捆绑在距湖边四五米的湖底石块上。女尸上身着白色T恤,下身裸露,颈部戴有金色吊坠,右耳戴有一枚银白色耳钉。由于尸体上有多处擦伤,刑侦民警初步推断该案为杀人抛尸案。
马湖刑侦专案组民警迅速以抛尸现场为中心,在四周搜索排查线索。在排查中,民警发现5月30日凌晨零时许,曾有一红色三轮车停靠在“海马石”旁的公路边。
掌握此线索后,刑侦民警迅速对马湖、黄琅片区的三轮摩托车资料进行收集,并同时发布尸源协查。经排查,民警梳理出可疑车辆30余辆,但由于尸源一时无法认定,侦查陷入僵局。
两起命案陆续告破
就在马湖女尸案陷入僵局时,谷米方向传来消息,贺某某的逃跑路线被雷波民警全部堵死。迫于强大的压力,经过家属反复劝解,贺某某已前往沿途卡点民警处投案自首。
谷米乡贺某某杀妻案的破获,给侦破马湖女尸案的刑警们增强了快侦快破此案的决心和信心。刑侦民警们继续集中警力对马湖抛尸案进行侦查,通过对女尸死亡时间的判断和对沿途监控视频的排查,民警推测女尸尸源应属于马湖乡境内。
5月31日中午,侦办民警从接到的大量提供尸源信息的群众电话中,发现马湖乡菖蒲村村民俄木某某体貌特征、失踪时间与无名女尸相似。经俄木某某家属辨认,基本确认死者正是俄木某某。
掌握新线索后,侦办民警继续连续作战,对菖蒲村红色三轮摩托车及俄木某某的社会关系网进行排查。
5月31日下午4时,侦办民警在俄木某某家附近发现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并在三轮车车厢内发现一枚耳钉,耳钉与俄木某某右耳所戴相似。经核查,该车主为菖蒲村村民刘某某,且刘某某已于5月31日下午3时离家,去向不明。
刑侦专案组民警立即将该人锁定为重要嫌疑人,并迅速布控,全力缉拿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6月1日凌晨1时,刘某某迫于压力自行到公安机关自首。经讯问,刘某某供述其长期与俄木某某有不正常男女关系。5月29日23时许,因刘某某怀疑俄木某某另有新欢,二人发生争吵,随即刘某某使用绳索将俄木某某勒死,并用三轮车拖至“海马石”湖边,将俄木某某尸体捆绑上石头进行抛尸。至此,马湖乡菖蒲村村民刘某某故意杀人抛尸案告破。
雷波公安连续奋战,历经43个小时,成功将两起故意杀人案快速告获,受到各级领导及当地干部群众的一致点赞。
目前,贺某某、刘某某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撞了人还逃逸 头上有“天眼”
本报讯 近日,会东“5·8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受害者来到该县交警大队,送上一面印有“一心为民 执着缉凶”的锦旗,衷心感谢交警大队民警全力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用辛劳有效的工作,切实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要从5月8日下午6时40分说起。当时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电话称,在汇金广场有一辆摩托车与一辆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接到报警后,大队带班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特勤中队民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民警发现事故现场只有一辆电瓶车停放在路边,受伤女子右脚粉碎性骨折,并无车辆碎片。据伤者和目击者讲,事发突然,没有记住逃逸车辆及驾驶员特征,案件侦破陷入了僵局。
这时,办案民警想到汇金北路安装了电子监控系统,办案民警迅速与大队监控中心联系,调取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最后锁定肇事车辆为一辆无牌红色摩托车,驾驶员为一名身穿黑色外衣的青年男子。
锁定车辆和嫌疑人后,交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排查。经过5天的排查,终于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嫌疑人李某抓获。这不,为了感谢会东交警一心为民执着缉凶,受害者特地给交警们送来了锦旗。
黎汉勇 本报记者 张鹏 摄影报道
非法贩卖烤烟 监狱等着你
本报讯 近日,宁南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贩卖烤烟烟叶的案件: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罗某和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5年9月,兰某某联系云南省沾益县的尹某,称其需要购买一车烤烟烟叶。同时兰某某又联系了李某、罗某和李某某三人包运烤烟,让李某、罗某和李某某先垫付烤烟款,待烤烟运至宁南县葫芦口镇后,再将垫付的烤烟款及运费40500元一并支付给李某、罗某和李某某。
于是,尹某在当地烟农处收购了8余吨烤烟烟叶。2015年9月28日晚,李某、罗某、李某某将共同出资的153900元烤烟款支付给了尹某。次日李某、罗某和李某某将烤烟送至宁南县葫芦口镇时被查获。经宁南县烟草专卖局核定,涉案烟叶重8372.5公斤,价值120615.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收购贩卖烤烟烟叶;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罗某在无准运证的情况下,明知是非法收购贩卖的烤烟烟叶,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运输,四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家属积极为其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宁南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烤烟烟叶是国家的专营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说明烟叶只能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进行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收购行为都是违法的。
陈志红 本报记者 陈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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