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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上法律援助绿色直通车64名农民工的血汗钱回来了

凉山日报 2017-06-13 08:50 大字

【案由】追讨劳动报酬

【办理方式】调解

【受援人】陈某等64名农民工

【承办单位】州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州中心工作人员

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13日,凉山州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64名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案件。2014年5至12月,被申请人在实施中标工程某县路面改造工程过程中,将路面沥青坑涵施工劳务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竞争机制的自然人余某,余某便请陈某等64名农民工进行该路段的具体施工。2014年12月,该路段路面沥青坑涵工程结果,工程于顺利完工后,陈某等64名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却没有全额拿到,被申请人拖欠58名农民工工资达74余万元。陈某等人多次向余某催要工资无果后,分批到州政府和州信访局上访,州政府和信访接待人员引导陈某等人到凉山州法律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州中心受理后立即启动“绿色通道”简化援助程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追讨工作。

为及时帮助农民工讨回工资,提高办案效率,接到任务安排后,法律援助中心一方面,积极组织证据材料,完善法律文书向凉山州劳动监察大队递交了《投诉书》。另一方面即时开展调查取证,积极与项目业主、用工单位取得联系,介入协调,走访工人、了解情况,向工程承建方、施工包工头讲法析理、分析利弊、阐明利害关系,要求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先行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让农民工能够拿到工钱返乡过年,避免矛盾激化,防止讨薪事件升级。

州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州法律援助中心的投诉后,于2015年12月5日组织协调工作,由发包单位与州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协调谈话,经过一天的谈判确定了责任主体,但由于业主方工程款项未拨付到账,无法一次性兑付剩余款项。于是州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协调业主方负责人促成义务方签订支付《承诺书》,并于2016年2月4日义务方当天兑付了伍拾万元欠薪,剩余款项贰拾参万元终于在2016年12月兑付完成。该案经过一年的调查取证和沟通协调,最终施工方在州法律援助中心向民工代表兑付了拖欠已久的工资。

自2011年恶意欠薪入刑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尤其是每到年末,讨薪难的问题总是困扰众多农民工。从法律依据上,州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竞争机制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报酬的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州法律援助中心坚持规范流程,强化协作,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简化申请受理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限,最大限度帮助弱势群众;强化部门协作联动,与信访部门、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等部门建立联络协作机制,整合各方力量,有效化解拖欠劳动报酬矛盾纠纷。

本报记者 央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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