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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汝国本报记者苏安静今年上午从仁和区劳动争议仲

攀枝花日报 2011-03-22 20:01 大字

□何汝国 本报记者 苏安静

今年2月22日上午,从仁和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负责人手里接过“60万元赔偿金调解书”,冕宁县城厢镇三分屯村二组村民陈逢厚眼含热泪,一个劲地说:“感谢政府的好政策!”

这句发自肺腑的颤抖之言,是对修改后刚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最好的肯定。

近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村民陈逢厚。

儿子不幸身亡 赔偿没成共识

陈逢厚今年71岁。他说,他儿子陈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2月15日到仁和区某企业打工,负责压滤机设备安装调试。“2月17日,兔年元宵节,儿子发生意外,他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送攀煤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情发生后,他和亲属们从冕宁县城厢镇赶到攀枝花,找到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儿子的善后事宜。因赔偿金额问题,企业和亲友团产生巨大分歧。

陈逢厚讲,死亡发生后,仁和区很重视,他们成立了由仁和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区信访局、区安监局和区煤管局等多部门联动的协调组。“没有不久,区上协调组的人进驻了那个企业。”

“他们在现场解答政策,讲解2011年1月1日之前和以后发生工亡事故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距。我们表示理解。”

按新《条例》实行 处理很公正

陈逢厚说,他是儿子父亲,儿子的母亲、长女、次子都符合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他儿子工亡按照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他觉得事情处理得很公正,无论是政策还是执法者,都对老百姓好。

3月16日,仁和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负责人把今年2月22日达成的《关于陈某因工死亡的调解书》拿给记者看。

《调解书》上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条三十九条、川劳社办[2004]76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文件、攀劳社发[2010]80号等文件规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对陈某的死亡参照因工死亡政策作一次性处理:由乙、丙双方付给甲方死者陈某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奔丧亲属的误工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陆拾万零捌仟圆整;甲方奔丧亲属在攀期间吃、住费用由丙方支付至2011年2月22日上午止,死者陈某在医院抢救期间以及陈某遗体冷冻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丙方支付;陈某的火化费、骨灰盒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采访中,仁和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元月1日实施,将《条例》原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48至60个月,提高到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又实现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全国统一。同时,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项目,提高了支付比例。参保单位保险有效期间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和风险,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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