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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老板行骗记 □邢力强 本报记者 刘斌

攀枝花日报 2011-11-22 13:28 大字

为了有钱供自己挥霍,杨文武(化名)冒充老板四处“借钱”,不想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近日,杨文武被法院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5万元。

用假名四处骗钱

2008年4月,杨文武认为做煤炭生意能赚钱,便从沈华(化名)处拉了一车原煤到仁和区布德镇巴关河一洗煤厂出售。洗煤厂承包人贺木(化名)见原煤质量较好,便以每吨73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车原煤。

此后,杨文武又向该洗煤厂提供了两车原煤。挣了钱之后,杨文武将钱用于吃喝玩乐,很快便挥霍一空。

没有了本钱,杨文武动起了邪念。同年4月15日,杨文武以假冒的姓名“王涛”与贺木签订了1个月的原煤采购合同,收取贺木5万元保证金。此后,杨文武分别于4月15日、16日、17日向贺木提供了原煤,共计44.56吨,价值32530元。2008年4月16日、20日,杨文武以准备卖给贺木数车原煤为借口,先后分别收取贺木2万元、1万元预付款,随后便消失在贺木的视线里,不再与其联系。

2010年3月,杨文武与王波(化名)在仁和区大龙潭乡合伙销售两轮摩托。陈一广(化名)用旧摩托抵扣车款和另付4600元的方式,在杨文武处购买了一辆新的两轮摩托。没多久,杨文武以帮忙为陈一广办理上户手续为由,将摩托骗走。

2010年9月25日,杨文武故伎重施,对外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购买一台装载机,后经人介绍到仁和区前进镇一商贸公司购买。杨文武用假名与该商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称自己没带现金,无法支付首付款,便写下10万元的欠条,先将装载机开走。

此后,杨文武一直没有付款,商贸公司多次催促,都被他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久之后,杨文武将手机号更换,商贸公司再也无法联系上他。

杨文武在骗得装载机后,急于脱手变现。2010年9月27日,他以急需资金为借口,以装载机为抵押向熟人杨林(化名)借钱。杨林由于现金不够,便打电话给朋友李立(化名)让其借钱给杨文武。李立见有装载机作抵押,又是朋友介绍,就借给杨文武2万元。杨文武则用假名给李立写了一张欠条,承诺2010年10月26日前归还,并将装载机钥匙交给杨林和李立。

2010年10月5日,杨文武称办理装载机手续需要资金,再次向李立借款2.4万元,同样写下借条,答应在2011年11月5日还款。

骗人钱财被判刑

卖装载机的商贸公司见杨文武一直未付装载机款,经打听之后,得知杨文武用假名签订合同,感到上当受骗。2010年10月12日,该公司向仁和区公安分局报案。

2010年10月18日,仁和区公安分局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3日,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东区将杨文武抓获;12月13日,办案民警从凉山州会理县将被骗装载机追回,于12月14日退还给被骗的商贸公司。

2011年8月16日,仁和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文武明知自己无履行能力,冒用他人姓名与其他人和公司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开走装载机,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文武隐瞒装载机款未付清的事实,并以一定利息为诱,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长期不归还,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杨文武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文武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及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但依照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对上诉人杨文武犯诈骗罪的量刑应改判。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仁和区人民法院(2011)仁和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杨文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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