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还生命一个公道 德昌县公安局侦破“1·30”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

凉山城市快报 2016-04-06 20:42 大字

年前,德昌人陈某晚上边开车边吃东西,受害人罗某又醉酒不醒,倒在马路上,于是就酿成了这起交通事故;关键还在于,陈某在交通肇事后选择了逃逸,于是整个案件的性质也跟着发生了变化,陈某最终加倍承受了法律的严惩。

近日,德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归案,从而成功破获了今年初发生在德昌县巴洞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春节前夕 突发迷案

1月30日20时30分许,德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在德茨路巴洞乡红旗桥路段,一人横躺于公路中,头部流血,生命垂危……”

接警后,特勤中队民警火速出警,经初步勘查,发现该男子头面部多处流血,医务人员确认该男子已死亡。后死者家属到达现场,确认死者为巴洞乡红旗村村民罗某。尽管身份确认了,但由于事发于夜间,没有直接目击证人,现场又未发现任何因撞击而产生的散落物和车辆制动的痕迹,致使案件性质无法确认……

民警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罗某生活拮据,除了好酒并无其他不良嗜好,平时也未与人结怨,仇杀可能性不大,谋财害命更不可能,于是初步推定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案。

经法医鉴定:罗某尸表检验发现其右侧面部粉碎性骨折、塌陷,左侧后脑颞枕部粉碎性骨折及颅底骨折,构成致命伤,其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的损伤特征。就此,案件性质得到进一步确定。

案情复杂 迷雾重重

德昌县交警大队成立了“1·30”逃逸案件专案组,明确提出侦破此案的关键是通过查看监控资料来确定肇事车车型以及逃逸方向和线路,并确定了查看事故沿线监控、走访调查现场及对此时段过往车辆逐一排查。

然而案件有三难:一是事发于夜间,现场无目击证人;二是现场无任何散落物和明显的痕迹;三是监控视频没捕捉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这完全是一起“零线索”的逃逸案件。

细致梳理 遁者现形

根据尸检初步结论,果断排除两轮及三轮摩托车肇事的可能,疑为面包车或齐头货车肇事。经过排查,前后共排查车辆60余辆,但无一辆有碰撞痕迹、血渍,案件又一次回到原点。

在排查过程中,一辆出租车驾驶员反映说,当晚送客人路过事发地,但没发现有人躺在公路上,当时接了一个电话,电话显示时间是晚8:20分,这让民警进一步确定了案发时间;再通过附近巴洞乡邮政储蓄所的监控资料,发现该时间段内往返经过该路段的车只有七辆,这又大大缩小了排查范围,案件终于找到了突破口。

当办案民警再次对七辆嫌疑车辆展开调查时,发现车牌为川WFW528号面包车竟于2月2日紧急办理了转户手续。车主为何会在春节急着去转户?心细的民警回想起在2月1日第一次大排查过程中,当调查到该车驾驶人陈某时,其车辆虽未发现新鲜的损坏变形,但当时其母亲、姐姐随同左右,还主动帮其回答民警提问。他陈述当时经过事发路段,没有发现任何异常,还清楚记得在事发路段前曾与一辆白色双排座货车会车。为何对几天前晚上行车的过程记忆犹新?于是专案组决定对他第二次询问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其即将临盆的大姐还到交警大队办公室与民警吵闹,干扰办案,行为异常,这种种迹象表明,陈某一家一定隐瞒着什么。

专案组民警在询问中加大对陈某的心理攻势,最终突破其心理防线,陈某承认当晚驾驶面包车从县城回家,买了些零食边开车边吃。在接近事发路段前与一辆白色轻型货车会车后不久,看见路中间有一个灰白色物体,好像是个人,但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直接往前行驶,在经过时感觉左边前、后轮压到了类似十多厘米大小的石头一样的东西(经勘查及调查,现场并无这样的石头),车子颠了一下,他也并未停车查看,而是把车开走了。 

固定证据链 案件告破

嫌疑人陈某的供述让专案组民警又喜又忧,喜的是终于找到了肇事嫌疑车,忧的是他所讲的与现场人体倒卧位置完全相反、这个人为什么已经倒卧在路上,是否存在多次撞击和碾压?

专案组特意进行了一次侦查实验。实验用塑料假人穿着与死者颜色类似的衣服放置在事故现场,在夜间同一时间、相同车速从德昌县城方向往巴洞乡方向行驶,邀请两位当地村民与侦查人员同车见证,并全程录像。实验结果证明:在距离假人86米处能够看到有物体在路上,距离22米处完全能清楚识别该物体是一个人。

随即,民警继续对陈某进行讯问,在证据面前他如实供述:“1月30日晚七点五十时,我驾驶面包车从德昌县城返回宽裕乡家中,晚八点十几分时在快到红旗桥路段与一辆白色轻型货车会车后快上桥时,看见前方几十米远路上有一灰白色东西,因吃东西注意力并不集中,在距离该物体五米远时,才看见是一个人仰卧在路中间,头部朝德昌县城往巴洞乡方向左边,脚朝右边(未看见此人头面部及附近有类似血迹类的东西),立即松油门并往左打方向绕行,在绕行时右前轮压到此人头部,车辆发生明显颠簸,因怕赔钱(该车只投保了交强险),见前后没有其他车辆行人,在回正方向后我立即加速逃离现场,在绕行到离开现场整个过程,都未采取过制动措施。之所以开始不承认是因为我的车没有损坏,心存侥幸认为交警查不出来。后来反着说,是因为这样与事实相反,交警会认为不是我干的。”

法医再次尸检,给出意见,“罗某死亡原因是头面部受到车体和地面一次性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且尸检中未发现二次损伤情形。死者除头部以外全身各处均未见明显擦挫伤。”结合民警现场勘查,死者没有被移动过的痕迹。由此确定死者罗某某如果是倒卧状态被撞击碾压,其损伤只能是仰卧在道路时,被德昌县城至巴洞乡方向行驶的车辆轮胎碰撞挤压形成,与嫌疑人陈某描述相符。

结合其他证据,与嫌疑人陈某的供述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专案组确定此次“1·30”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确是陈某所为。

那罗某为什么在事发当晚睡在漆黑冰冷的公路上?经民警走访查证,死者罗某是距事故发生地不远的农民,嗜酒如命,酒量不大经常喝醉,一醉就不分场合随地而卧,罗某当天也曾喝过酒。结合法医鉴定专案组认为死者罗某在回家的路上,不胜酒力倒地。

2月4日,嫌疑人陈某被行政拘留15日,德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罗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3月3日,经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陈某逮捕,该案正式宣布告破。目前,案件双方已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于3月15日履行了赔偿。

两种态度 法律后果迥异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驾驶人陈某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警,那么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应该不会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也就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会按规定进行赔偿。

但如果选择了肇事逃逸,不仅有违伦理道德,更是违反法律规定,害人害己,后果严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逃逸的事故责任会加重、损害赔偿会加重、行政处罚会加重、刑事责任会加重。

所以,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后,车主千万不能逃逸,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主动接受调查并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文/图 万里 陈文伟 白虹 本报记者 丁有为

新闻推荐

德昌县麻栗镇民主村乡村坝坝会侧记 农民伯伯“炫得一手好富” 没百万身家不好意思上台

>>>6月7日,在德昌县麻栗镇民主村举行的乡村坝坝会上,来自西昌、会理、会东等7县市10多个村的村民代表和相关部门领导、专家欢聚一堂,与麻栗镇民主村、干海村等村的300多名村民交流创建新农村“四好...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