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办法》出台
《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办法》出台王革制图本报讯(记者方方)近日,乐山市出台《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辖区内未成年人的行政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特别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首个地市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帮助乐山市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方面的难题。《办法》的出台,体现了乐山市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认识的升华,是乐山市自2013年5月被确定为四川唯一一个省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以来,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出的有益经验的全面深度归纳和总结。
《办法》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家庭监护、社会参与”的原则,分为总则、一般保护、特别保护、责任追究、附则,共五章六十六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确定了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的原则,减少帮扶缺位、越位的情况。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受教育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纳入保护。明确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保护体系,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中来,调动政府、家庭、学校、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动性,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确立了善良注意原则,明确建立困难未成年人信息收集和运用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进行援助。
《办法》指出,一般保护将具体建立行政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保护体系;特别保护主要是对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进行保护,在家庭保护缺位的情况下,明确了政府、学校、村(社区)等部门和组织的职责,构建起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乐山模式”。
【核心解读】
一般与特殊保护结合提升保护针对性
针对保护对象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办法》核心部分由一般保护和特别保护两部分组成。
一般保护主要分为行政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各类保护都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1、行政保护
明确政府是行政保护的主体,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精细化发展。
政府引导建立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帮助家庭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科学教育环境。
2、家庭保护
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为家庭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严禁家庭暴力。明确要求父母在处理离婚事务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权利,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影响。
3、学校保护
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和在校期间的安全。
4、社会保护
设立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点,明确其职责。在村(社区)建立相应的发现报告机制,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和其他信息平台,及时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的动态信息,落实保护措施。
为补充其他类型保护的不足,《办法》允许和鼓励政府采用委托、购买服务、动员志愿服务、项目合作等形式,引导群团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来。
5、特别保护
特别保护主要针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生活困难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留守儿童、弃婴(儿)、被拐卖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受侵害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精神遭受监护侵害时,公安、学校、村(社区)等部门、单位和组织要及时处置。
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护
对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建立和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及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留守儿童在留守期间的居住、生活、教育、经济来源等要给予保障。
弃婴(儿)、被拐卖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接收、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亲属的弃婴(儿)、被拐卖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
【深度解析】
创新机制全方位保护不留死角
●建立四级保护体系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保护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办法》第八条明确,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人组成。第十条指出,市、县(市、区)要依托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乡镇(街道)依托救助保护机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站,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村(社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点。这一系列规定,形成了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工作网络,确保未成年人保护不留死角。
●确立善良注意原则
《办法》将善良注意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参加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和个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行为和方式给予未成年人保护。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障未成年学生及其家长对校园安全、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教育服务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装修环保安全的知情权。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卫生防病教育以及防火、防震、防溺水、防侵害等安全避险教育,使其掌握适合的自护、自救、逃生方法。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性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性心理,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时,询问未成年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询问女性未成年人时,由女性办案人员负责询问。询问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内容必须保密。办案单位应当尽量共享询问资料,减少心理伤害。这些都体现出善良注意原则。
善良注意原则是乐山市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在乐山经济社会发展到达一定水平的基础之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需求和政府、社会承受能力而新确立的原则。这个原则的确立,为今后不断完善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指明了工作方向。
●建立信息收集和运用机制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信息平台,实施分类保护、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信息收集建档工作。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开展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建立详实完备的基本信息库,一人一档,实施分类保护、动态管理。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加强指导。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信息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
这一规定为乐山市制定救助政策和实施救助措施提供了决策依据,能有效促进政府科学、及时救助。
●强调责任追究机制
为表彰先进,激励更多人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办法》规定,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强调追究机制,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教师、新闻媒体等,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违反规定公布与案件相关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或报道与事实不符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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