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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做好绿心公园生态搬迁工作的通告

三江都市报 2017-06-22 08:11 大字

绿心公园范围内实施生态搬迁是市委、市政府为保护绿心公园、发挥绿心的嘉州屏障和服务功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加快绿心生态搬迁工作进度,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带头作用,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宣传绿心公园生态搬迁政策,积极做好搬迁范围内家属、亲友的思想工作,动员引导家属、亲友支持、配合生态搬迁工作。

二、凡在绿心公园生态搬迁范围内隐形入股农家乐或有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绿心公园生态搬迁的相关决定,按照生态搬迁工作组的要求,模范地遵守有关纪律,带头主动配合工作,在工作组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工作。

三、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规范自身行为,严禁利用职权或个人影响,向生态搬迁组工作人员打招呼、递条子,为个人、家属、亲友或其他对象谋取政策规定之外的利益;严禁本人或纵容、指使、放任家属、亲友阻挠、拒不配合生态搬迁工作;严禁侮辱、谩骂、威胁、利诱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生态搬迁工作。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和区监察局将严肃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绿心公园生态搬迁工作中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属于搬迁对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按生态搬迁工作组规定时限完成搬迁的,由所在单位采取组织措施,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扣发年终目标奖,五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绿心生态搬迁对象涉及乐山市市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将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中共乐山市市中区纪委机关

中共乐山市市中区委组织部

乐山市市中区监察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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