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乐山颁布实施《办法》规范市属国企负责人薪酬管理

三江都市报 2017-06-22 08:11 大字

三江都市报讯(记者  罗曦)20日,三江都市报记者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近日,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中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三类,分别是市属国有企业中由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及市直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负责人;市委、市直部门党组(党委)及下属单位组织任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市直部门下属单位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单位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七项内容,包括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情况;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情况,主要包括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情况;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向社会披露的情况;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情况;其他应纳入监督检查的内容。

《办法》还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即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方式进行。定期抽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四季度,按照不低于适用范围内企业户数30%比例进行抽查。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按规定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举报线索,按规定及时进行专案调查。监督检查时按照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核验薪酬、确认违规、情况反馈、提交报告、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办法》强调了监督检查的责任追究。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存在所列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企业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负责人薪酬的,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薪酬审核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负责人个人隐私或举报人个人信息、谈话内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办法》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新闻推荐

“我的梦”乐山小学生有奖征文评选揭晓

05-06

乐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乐山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