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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询、查、考、述、评、究“七步工作法”压实两个责任

三江都市报 2017-05-04 10:18 大字
日前,乐山市委印发《深化落实两个责任“七步工作法”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通过开展推行明、询、查、考、述、评、究“七步工作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全市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监督责任,形成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的落实体系。

明责

分解落实责任。《方案》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台账,向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发出“责任落实告知书”,向牵头部门发出“目标任务通知书”,向工作进展较差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发出“任务落实督办书”。各级都要层层压实责任,人人都有主体责任清单,确保任务明确、履责问责有据可依。

层层“签字背书”。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细化责任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每年年初列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与责任对象“签字背书”。各级主体责任人要审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等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并签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备案,作为上级党委对下一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廉洁风险管理。严格执行《乐山市党风廉洁风险迹象精细化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各级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人和纪检机构监督责任人与责任对象签订廉洁风险管理迹象责任书,按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开展廉洁风险迹象记分管理,并与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挂钩。

询责

《方案》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责任台账、纪实手册等载体,对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全程纪实,落实党委(党组)会议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同步记录制度,履责留痕、存档备查,并将记录情况作为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实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全程可追溯、可评价、可倒查。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需定期或不定期专题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全年不少于2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专题听取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要求,督促整改落实,全年不少于4次。

要建立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定期向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其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反馈内容为其分管领域的信访、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半年左右反馈一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对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谈话提醒,对所在地区、部门或者系统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突出问题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其他班子成员每季度对分管和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开展谈话提醒,督促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党委(党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同级纪委委员进行谈话,收集意见建议。将谈话提醒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评价使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查责

《方案》强化了实施“一案双查”制度,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在开展纪律审查时,同步启动对被审查对象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人、监督责任人是否履责的审查,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中必须明确提出是否追究主体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相关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专项检查。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采取定期听取汇报、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至少每半年对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开展1次监督检查,班子成员至少每半年对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开展1次监督检查,调阅并点评相关履责记录,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适时进行抽查,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开展巡察监督。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巡察范畴,定期对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巡察结束后明确提出是否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运用审计结果。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常态联系、信息共享机制,注重从审计结果中分析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对因责任未落实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启动问责程序。

考责

《方案》规定“考察同步考责”,实施将拟提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制度,采取个别谈话、查看资料以及组织民主测评等方式,考察拟提拔任用干部落实责任制情况,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干部提拔任用挂钩。

任前考规考纪。推行拟提拔干部任前考规考纪制度,将责任制相关知识纳入干部任前考规考纪的内容,对考试不合格的,暂缓上岗。

年度检查考核。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各级党委(党组)要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作为领导干部表扬奖励、选拔任用、考察考核的重要参考。

述责

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根据报告情况,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质询有关问题。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向上级纪委全会口头脱稿述责述廉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向同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提交本人年度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向同级纪委全会或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作1次大会口头陈述,并接受现场询问和质询,陈述对象当场答复,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材料报同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

《方案》推行地方和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述职制度,定期召开述职大会,随机抽取一定数额的地方和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在会上述职,并现场接受纪委委员的询问评议。

评责

更加注重“民意调查”和“民主测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开展县(市、区)党风廉政建设社情民意调查和政府部门、公共服务行业的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测评办法,扩大群众参与度,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对半年、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群众满意度排名全省100位后的县(市、区),年度政风行风测评排名全市后3位的市级部门,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各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纪委委员审阅和评议,在大会口头述责述廉的,现场通报民主测评结果,在大会书面述责述廉的,及时将民主测评结果定向反馈本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对民主测评结果较差的,视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约谈,对反馈问题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及时跟进督查。

各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根据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社会评价、责任考核、问责追究等情况,定期对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向反馈问题,限期整改。

究责

《方案》进一步完善了问责制度。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责任追究办法,制定乐山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办法,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相关领导责任。

建立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每季度末将典型案例和责任追究案例报上级纪委。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问题,及时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向社会传递和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形成有力震慑。

《方案》还详细列出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主体责任清单。

记者 甘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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