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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两起毒品案件指导案例 是持有还是贩卖?这样裁判

四川日报 2015-06-26 10: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由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在量刑上的不同,很多毒品案件的被告人都会辩解自己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以期减轻或逃脱刑事处罚。6月25日,省法院发布两起指导案例,对毒品案例裁判规则进行规范:一是从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二是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男子出租房内搜出毒品39.38克

【裁判规则】

除有证据证明毒品并非用于贩卖外,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地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

【指导案例】

邹某某是一位吸毒人员,伙同他人先后向本县吸毒人员曲别某某、侯某某、拉叶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2013年7月的一天,邹某某在马边县民建镇自己的租住屋内,拿出冰毒供自己、林某某和周某等人吸食。当日21时许,该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搜查。民警在该出租屋客厅、雨棚、楼下通道等处搜查出冰毒疑似物4袋共39.38克和吸食冰毒的工具。经鉴定,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庭审中,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在邹某某出租房中查获的毒品是其所有,应定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邹某某既在贩卖毒品,又在吸食毒品,应认定邹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的39.38克毒品冰毒数量应全部计入贩卖毒品数量。

最终,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邹某某被马边彝族自治县法院分别判处相应刑期,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轿车千里运毒男子被判无期

【裁判规则】

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依法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它犯罪,对其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运输毒品罪主要取决于查获毒品的数量。如果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被查获时实际持有毒品数量,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指导案例】

2013年11月14日,陈某某从广州市白云区租了一辆轿车,开回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并将事先购买的冰毒放在轿车后备箱里。15日,陈某某驾驶该车从佛山市出发回到泸州。三天后,陈某某在其住宿的泸州市江阳区某宾馆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房间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74克,从其驾驶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疑似物695.54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内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695.54克毒品疑似物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5%。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涉案毒品。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法院认为陈某某在广东省购得毒品后,藏在轿车后备箱内运到泸州,而且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高达80.5%的毒品近700克,数量明显超出个人正常吸食量,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最终,省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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