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保健品当药品推销老人吃后住院治疗
乐山市井研县三江镇村民余大爷怎么也没有想通,村里卫生站给他开的“药”让他吃得住院了。在井研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调解下,他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件回放:83岁老大爷吃保健品吃出病了
2015年5月6日,井研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该县三江镇村民余某投诉,他83岁的老父亲吃了三江镇某村级卫生站销售的某品牌胶囊后,出现胸腔疼痛,胃胀恶心等症状,经井研县人民医院CT检查,发现肺上、胃上有黑色斑点。2015年5月2日,余大爷在医生的建议下在井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过井研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查,余大爷吃的所谓的药品其实是保健食品,该品牌胶囊系郑州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为豫卫食证字(2008)第410000-000069号),属于对人体肺部具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但是,该卫生站却把此保健胶囊当成药品推销给了余大爷,并告诉他“此胶囊能治‘咳、喘、累\’等”。
信以为真的余大爷前后一共吃了约20盒(单价20元/每盒),结果因胸腔疼痛,胃胀恶心而入院治疗。
通过井研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讲解,该卫生站明白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最终和余某父子达成了协议:该卫生站对余某的父亲给予经济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2万元。
由于此事件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已由井研县食品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评析:保健品不能当药品销售
据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赵松介绍,《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所以在产品的宣传上,也不能出现有效率、成功率等相关的词语。
而该卫生站将保健食品当做药品进行推销的做法违背了《标准》对保健食品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由此可见,卫生站的做法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才有了最终赔偿和补偿2万元的结果。
记者 甘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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