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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酒驾被处罚进拘留所才后悔

三江都市报 2016-08-18 00:00 大字

三江都市报讯(李清茂)饮酒还驾驶机动车,乐山市市中区的余某这次遭了。日前,峨眉山市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8月8日晚上,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峨眉山市城区报国路设立酒驾检查点。当晚11点钟左右,一辆小轿车驶入酒驾检查点,民警立即指挥停车检查。当驾驶人打开车窗,一股浓浓的酒气扑鼻而来。“驾驶员同志,请问你喝酒没有?”民警询问。小轿车内还乘坐了两名男子,驾驶人没有直接回答。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要求驾驶人下车接受检查。经检查,驾驶人余某(乐山市市中区人),在峨眉山市某单位上班。经过对余某进行酒精检测,发现余某酒精含量为58.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余某对自己酒后驾驶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签字确认了自己的酒精含量。为了确保交通安全,民警连车带人带回交警队作进一步调查,并要求余某通知其他未喝酒亲友前来将车辆开走。

在交警队,据余某讲,8日当晚他和几位朋友一起吃夜宵,余某不顾自己驾驶车辆依旧喝酒。大约晚上11点,夜宵结束,余某认为夜深了没有交警检查,于是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送朋友回家,结果行驶至报国路,发现有交警检查,准备掉头时却被交警拦下。

8月18日,交警部门再次通知余某前往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余某2015年6月18日在峨眉山市秀湖大道被峨眉交警部门查处过酒驾,今年8月8日再次酒驾,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事实面前,余某承认了自己两次酒驾行为。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峨眉警方依法对余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在拘留所门前,余某后悔不已,“我再也不酒驾了,真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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