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损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出台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韩洁 高立)记者23日从财政部获悉,国家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收政策日前出台,税收减免政策辐射企业、个人、基础设施及房屋重建、促进就业等多个方面,减免期如无特别标注,一律执行至2015年底。
围绕地震中的受损企业,这份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提出四项优惠: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在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方面,通知提出,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人民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一系列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包括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13至2015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此外,税收优惠还涉及社会各界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支持。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促进就业的企业也将享税收优惠。根据通知,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此外,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税收政策覆盖的“受灾地区”是指《四川芦山“4·20”强烈地震灾害评估报告》明确的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其中,极重灾区为雅安市芦山县。重灾区为雅安市雨城区、天全县、名山区、荥经县、宝兴县;成都市邛崃市高何镇、天台山镇、道佐乡、火井镇、南宝乡、夹关镇。一般灾区为雅安市汉源县、石棉县;成都市邛崃市(其他乡镇)、蒲江县、大邑县;眉山市丹棱县、洪雅县、东坡区;乐山市金口河区、夹江县、峨眉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甘孜州泸定县、康定县;凉山州甘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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