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出租给他人游玩交通事故之后保险拒赔
本是私家车,却出租给他人外出游玩,路途中发生意外,车辆受损且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保险赔偿。11月29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案件一审判决:车主高先生将性质为家庭自用车的保险车辆出租给陈某,显然超出了非营业家庭自用车的用途范围,并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辆出事故后,他既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也未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得到认定。据此驳回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1日,高先生为其名下的车辆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23日0时至2016年4月22日24时。2015年7月9日,高先生将该车租赁给陈某驾驶去青海游玩。2015年7月13日,高先生通过GPS定位发现该车停驶大概两天左右。2015年7月19日晚上,陈某打电话告知高先生车辆在青海乐都国道行驶时,车辆底盘刮在石头上,造成车辆损坏,陈某将车辆拖回广汽丰田丰易达秀川店。
2015年7月20日下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接到高先生通知后赶往4S店查看受损车辆。7月30日,保险公司对高先生进行了询问,并作出保险事故调查笔录。涉案车辆在广汽丰田丰易达秀川店进行修理,产生修车费78500元。
事故发生后,高先生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也未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材料。在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多次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均未果的情况下,高先生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高先生将性质为家庭自用车的保险车辆出租给陈某,显然超出了非营业家庭自用车的用途范围,并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高某就此未尽通知义务。另外,高先生投保的保险车辆出事故后,既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也未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得到认定。且被保险人高先生未向保险人提供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故永安财保公司榆中支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综上所述,判决驳回高先生的诉讼请求。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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