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干活摔伤 雇主赔10万余元 法院认为雇主不能证明员工摔伤是雇用活动之外的行为所致,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樊丽 焦太霞) 彩钢房坍塌,员工摔下来致8级伤残。于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开始了一场诉讼“拉锯战”。9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雇主为此次摔伤事件负责,向雇员赔偿10万余元。
彩钢房塌 员工摔致伤残八级
2013年8月,刘某应聘到王某某所经营的榆中立新电器经销维修部从事电器维修工作。2015年1月9日16时许,刘某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协助维修人员给榆中立新电器经销维修部安装锅炉,在跑暖气管道安装烟筒时不慎踩塌彩钢房从二楼掉落而下,导致刘某摔伤。刘某受伤后被送往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转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12段暴裂骨折”。刘某住院期间,王某某支付刘某各类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
刘某所受损伤经甘肃兴隆司法鉴定所2016年1月7日作出的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刘某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被鉴定人刘某后期治疗费为20000元。刘某支付鉴定费2060元。
榆中县法院认为,刘某受雇于王某某,刘某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伤,使其胸12段暴裂骨折,造成伤残,王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刘某要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并最终判决王某某赔偿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02135元。
雇主不服上诉 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雇主王某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称,事发当天,刘某未按照自己的安排工作,而是独自到一楼彩钢房顶部找他人聊天,因彩钢房负重过大发生断裂,导致刘某从彩钢房顶坠落发生事故。刘某的个人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某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受雇于王某某,在从事雇用活动时受伤,由于王某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造成本次事故是雇用活动之外的刘某的个人行为所致,作为雇主,王某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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