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遗弃伤者致死女司机受审哭泣忏悔 榆中女司机撞人抛尸案昨开庭,该案未当庭判决
(记者 焦太霞) 10月25日,榆中县女司机撞人抛尸一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普某某基本承认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请求轻判。该案未当庭判决。
案情:伤者昏迷 女司机弃之不顾
普某某,女,1974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榆中县,2016年1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由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19时许,普某某驾驶甘A·XF758“桑塔纳”轿车,沿榆中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地椒沟村路段时,将横穿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撞伤。被告人普某某在他人的帮助下,将李某抬到车后排座位上,驾车沿环城西路往榆中县金牛广场、连搭乡方向行驶并呼叫被害人。后被告人普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昏迷,遂将李某丢弃在榆中县连搭乡石头沟九社一田地内,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普某某指使他人将撞损的车辆前挡风玻璃更换。称损坏的挡风玻璃是被石块砸的,让其老公帮忙更换了玻璃。2015年12月31日,被害人李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普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后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推测死亡时间为餐后两小时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普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后,将被害人遗弃并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当庭忏悔 愿尽最大能力赔偿
庭审现场,被告人普某某情绪激动,不断哭泣,并当庭忏悔。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普某某基本承认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会积极对被害人家属尽自己最大能力进行赔偿,并要求法院对其轻判。
“事发第一时间我以为是撞上车了,可下车查看发现是人被撞了。我的车上当时还拉着一位女乘客,女乘客帮我将伤者抬到了车后排座位,女乘客就离开了现场。我准备将伤者拉往榆中县医院救治。”对于当时作案的动机,普某某辩称,当时她想到如果将伤者送到医院万一成了植物人,接下来巨额的医疗费对于她这个经济拮据的家庭来说是无力承担的;后来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她几次呼叫伤者时,伤者没有回应,她以为人死了,所以将被害人拉至田地处,一人将伤者从车上抬下并遗弃,后自己驾车逃离了现场。对此,公诉机关不予认可,因为证据显示,当时普某某并不是朝医院的方向行驶。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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