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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法院受理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结案自诉人当场领取20万赔偿款

陇东报 2016-08-24 00:00 大字

8月23日,在榆中法院受理的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白某与被告人张某达成和解,白某当场领取了20万元的赔偿款并申请撤诉。据介绍,自“打击拒执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榆中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共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8案9人。本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的成功审结,不仅有效维护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审理好同类案件、破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 2004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

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在榆中县和平镇兰州外国语学院附近将在道路右侧正常行走的白某及其丈夫张某红撞倒后逃逸,白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红当场死亡。该案最终由榆中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六年有期徒刑,并判处被告人张某赔偿自诉人白某经济损失193465.32元。2007年1月8日,白某向榆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张某自2009年至2010年分五次共支付赔偿款15800元,因白某生活困难,期间榆中法院为白某申请了45000元的司法救助金。2011年以后,执行人员多次到张某家中做工作,但张某外出打工,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其家人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配合,致使执行案件长期无法执行。去年,张某花费近20万元在家中建造起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一栋,但仍拒不履行剩余赔偿款。因张某长期规避执行、隐匿财产,今年3月8日,白某就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未予立案。5月9日,白某向榆中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审理榆中法院受理该自诉案件后,

对张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并主持了调解。8月23日,自诉人白某与被告人张某达成了协议,由被告人张某一次性支付自诉人白某损害赔偿款及迟延履行金20万元。随后,白某领取了张某交来的20万元案款,对张某表示谅解并撤回了对张某的刑事控诉。

链接: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

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自2015年7月22日起,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且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可以说,该解释的出台,为追偿无果的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提供了可能。同时,该《解释》第4条还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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