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深挖彻查 发力“打伞破网” 城关区人民法院首例涉黑恶“保护伞”案件公开宣判

兰州日报 2019-11-09 00:48 大字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11月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关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恶“保护伞”案件。

11月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恶“保护伞”案件。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行动大队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多家单位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4万元,并向他人行贿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所犯罪刑,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身为人民警察,本负有查禁违法犯罪的职责,但其却利用职务便利,长期收受监管对象钱款,且将在工作中获悉的举报内容,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公安工作秘密,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收受贿赂,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并通过行贿谋取职务调整,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事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城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打伞破网”,深入排查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线索,在依法严惩、强化打击、深挖幕后、综合整治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进展。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案发前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行动大队教导员,于2018年12月27日因受贿问题被城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7月4日被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在担任治安行动大队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4万元。已退赃77.4万元,并在监管、检查等工作方面给予他人帮助,同时还有向他人行贿5万元的情况。

为确保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庭审前,合议庭组成人员细致审阅案卷材料,并按照“三项规程”的要求,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程序性事项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展开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讯问、发问,当庭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及自首立功等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并悔罪。省市法院代表、纪委监委代表、公安机关代表、被告人家属及干部群众代表旁听了案件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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