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瞅清楚无理由退货范围兰州市工商局解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西部商报 2017-03-14 10:16 大字

(记者 张云) 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办法》有哪些亮点?面对消费者的疑惑,兰州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谢荣国对这些亮点全面解读,为广大消费者解疑释惑。

消费者网购时认为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在退货的时候商家却称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围,导致双方争执不下。《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除了《消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4类商品外,《办法》新增了3类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谢荣国表示,《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即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4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办法》根据商品性质,补充了上述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并未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买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明确,导致消费者和商家扯皮现象不断涌现。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谢荣国表示,《办法》明确了退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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