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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改了儿子姓名 男子起诉公安局

西部商报 2017-03-01 09:46 大字

(记者 焦太霞) 2017年2月25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外公布一起因前妻改儿子姓名后男子状告公安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由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驳回原告李平的起诉。

2007年8月15日,李平与前妻王红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跟随母亲王红共同生活。2016年7月11日,李平收到王红代理其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传票后才得知孩子姓名变更的事实。2008年1月3日,李平前妻王红向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提出变更其与李平婚生子姓名的申请,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经审查后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了变更姓名的具体行政行为。李平认为,王红在其不知情,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公安局变更儿子的姓名。公安机关在其未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了姓名变更。故李平将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作出的变更姓名行政行为,恢复原姓名。

兰铁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出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李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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