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拟规定一年仅8天可燃放烟花爆竹
本报讯 (记者吕霞实习生赵亚星)11月23日,正在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将兰州市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时间由现行的24天压缩至8天。
《条例》明确,兰州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这8天每天从上午七时至晚上二十四时的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中除夕当天可以延长至正月初一的凌晨二时,其余时间则禁止燃放。禁止燃放区域新增了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轨道交通设施、重要军事设施、通信安全保护区,以及疗养院、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并将兰州市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也纳入禁放范围。
《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在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回收并妥善处理临时零售经营者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收。重污染天气期间,兰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例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发现其继续违反条例规定的,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将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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