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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区城管局强拆民房终审判赔“房东”130多万元

甘肃经济日报 2016-08-30 00:0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苏叶)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韩强所建房屋为违法建设,并将该房屋强制拆除,被韩强起诉,法院判决确认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违法。胜诉后韩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韩强1330132.24元及利息。该案宣判后,韩强和安宁区执法局均提起上诉。8月29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安宁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同意,韩强于1985年3月修建营业用房。2012年5月5日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韩强所建房屋为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两天内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设,并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张贴于该房屋大门。2012年5月8日,安宁区执法局将该房屋拆除。2013年8月14日,韩强不服安宁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安宁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安宁区执法局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随后,韩强又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安宁区执法局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法院审理后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韩强1330132.24元及利息。宣判后,韩强和安宁区执法局均提起上诉。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韩强的房屋自建成至安宁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有关部门并没有依法认定其为违法建设或部分建筑违法,且一直保留使用至安宁区执法局拆除之时。该铺面房在批准修建时,虽然批准用地部门在韩强的申请书上注明“在国家建设用地时,必须拆除”,但并没有要求无偿拆除。考虑到韩强的铺面房修建时间比较早,虽然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一直保留使用至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才被强制拆除,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按照2015年3月国有土地上的营业用房的市场价值对涉案房屋一、二层单价进行分别评估后,对韩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作出判决,不违反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亦符合合理性原则。据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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