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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投资公司原法人代表集资诈骗963万领刑14年

甘肃经济日报 2016-11-16 00:0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苏叶)余东红在担任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虚构事实,向243人非法集资共计 9631600元。11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余东红在担任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虚构事实,以按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借款担保合同》,向243人非法集资 9631600元。截至案发,被告人余东红除退还本金 2724000元、返还利息323345元外,造成受害群众134人实际损失 6584255元。

被告人余彬涛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1月19日任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通过与社会公众签订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出具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收据》、《承诺函》的形式,收取50名群众集资款共计 2183000元。侦查期间,依法追缴现金3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东红使用欺诈的方法非法集资共计 9631600元,尚有 6584255元无法偿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余彬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余东红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余彬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赃款35000元依法按比例发还受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余东红、余彬涛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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