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货款24万余元兰州一公司业务经理李某领刑两年
本报讯 (记者苏叶)李某在担任兰州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24余万货款据为己有。11月1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李某在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249573元收取后未交回公司,非法占为己有挥霍。案发后其投案自首,给公司退款10000元。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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