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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独居养老院诉讼讨要赡养费 法院一审判决:三子女每人每月支付260元

兰州晚报 2015-03-31 07:46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父亲独居养老院,因赡养费问题将三子女告上法庭。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结合兰州市平均生活水平及许老汉的收入等情况,法院一审宣判:三子女均应支付每月赡养费260元,每人一次性支付住房管理费3750元。

许老汉现年75岁,兰石厂铸铁分厂退休职工,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女许某丙、长子许某乙、次女许某甲。虽有三个子女,可如今的许老汉并未享受天伦之乐,而是住在甘肃省休养院老年公寓。许老汉认为自己的生活并不如意,在他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中称:自己在许某甲的摧残和威胁下痛苦生活了几十年,最终导致自己没了房子,也丢失了存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许老汉系兰石厂铸铁分厂退休职工,每月享有固定的退休工资。自2012年3月19日起,许老汉入住甘肃省休养院养老,截至2014年4月,许老汉在甘肃省休养院每月产生管理费450元,共交纳11250元,费用均由其自己支付,三个儿女均未承担。

为了让子女尽赡养义务,许老汉将三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给付赡养费(每月800元),付清自己每月养老院住房管理费(1300元)。要求子女付清从2012年3月19日至2014年3月19日共两年的住房管理费10800元(每月按450元计,从2014年5月开始房费为每月1300元)。

在庭审时,许某甲、许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许某丙辩称“赡养费不能平摊,谁占了房子谁就应该多承担。”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现许老汉年事已高,需要子女赡养及照顾其日常生活。近年来,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未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因许老汉现居住甘肃省休养院,其收入基本能够支付生活费用,为了原告能够经济宽裕、心情舒畅地安度晚年,需要三被告承担一定的赡养费予以补充。结合兰州市的平均生活水平及原告的收入等情况,法院确定三被告每月各承担原告许老汉的赡养费260元。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其在养老院每月产生的住房管理费1300元,目前尚未实际发生,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其自2012年3月19日至2014年4月19日期间的管理费1125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庭判决如下:被告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向原告许老汉支付赡养费260元。每个人一次性向许老汉支付住房管理费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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