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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艺考竟收“伴奏费”招办当即制止并要求相关学校退还不合理收费

兰州日报 2010-01-26 06:47 大字

【本报讯】 1月25日上午,2010年高考艺术类专业考试在兰州部分考点如期开始,然而,在三十七中考点的部分声乐类考生却遭遇了临时变故,湖南学院在考场中突然要求应考学生交纳30元的“伴奏费”,否则就只能清唱,为此考生们觉得校方的做法非常不妥。

当日上午,记者来到三十七中考点,看到许多学生在议论纷纷,带着30多位考生的王老师介绍说,他是于23、24日两天内在考试报名点为30多位声乐类考生报名湘南学院的艺术类考试,报名时全部缴清了共计200元的报名费用。但是,在当日考试开始时,学生带着自己的伴奏老师进入考场以后,却被考官告知不许学生自带伴奏老师,必须要用考试现场的该学院的伴奏老师,并且要缴纳30元的伴奏费。如果不交伴奏费就只能清唱。得知这一消息,许多考生感到非常不满,如果清唱肯定不如伴奏的效果好,为了不影响自己的考试成绩,部分学生只能被迫缴纳了所谓的30元伴奏费。考试结束后,考生们反映这位考场中伴奏老师的水平较差,根本不能胜任为考生伴奏,造成部分考生现场发挥受影响。

湘南学院的负责人雷裕宏告诉记者,在往年的考试中考生是可以自带伴奏老师的,但由于考生家庭情况不同,伴奏老师的费用很高,一些考生请不起钢琴伴奏,为此学院专门准备了伴奏老师,其目的是所有考生都能得到公平的考试。同时,有些考生自带的伴奏老师,存在出场以后泄露考试信息的现象,所以湘南学院为了给考生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规定不能有自带的钢琴伴奏老师给学生伴奏,可以由校方提供的钢琴伴奏。但是,关于收取30元伴奏费的事,雷裕宏称此为考场内老师的个人行为,校方并没有这项规定。在发生这件事后,他们已经立即制止了老师的收费行为并给予了严厉的批评,并且将已经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给考生。

一位省招生办的考点负责人对此也表示,在当日发生该考场收取30元伴奏费的事情以后,招办部门当即对其提出了制止,并且要求学校退还收取的30元伴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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