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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 兰州市供暖价格不变 居民燃煤供暖价格4.2元 再就业人员优惠价3.70元

兰州晚报 2009-10-19 20:58 大字

许多小区近日已贴出收缴供暖费的通知(资料图片)

本报讯 今冬供暖即将开始,许多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今年的供暖价格是否有变化?18日记者从市建委了解到,市物价局已明确批复,2009—2010年采暖期价格保持去年水平,不再调整,居民住宅采暖费为4.20元/月·平方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实行3.70元/月·平方米优惠热价政策,以建筑面积进行计价。物价部门要求各供暖企业切实落实优惠政策,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供暖价格不做调整

据了解,燃煤、热电联产供暖执行四类价格标准:第一类:住宅4.20元/月·平方米;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5.10元/月·平方米;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6.00元/月·平方米;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7.00元/月·平方米。天然气供暖价格一类为3.3元/月·平方米,二类为4.0元/月·平方米,三类为4.5元/月·平方米,四类为5.2元/月·平方米。

热价计算方式,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不设采暖设施或无供热要求的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阳台,按阳台建筑面积的50%计算,封闭式阳台按100%计算。

落实优惠热价政策

物价部门要求各供暖企业切实落实优惠热价政策。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实行3.70元/月·平方米优惠热价政策。根据《对下岗职工和享受低保人员供暖优惠办法》规定,收取方式分为三种:如户内有下岗职工一人,则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优惠价格×0.50+住宅供暖价格×0.50)×供暖月数计算;如果户内有下岗职工两人以上(含两人)或者离异、丧偶下岗的,则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优惠价格×供暖月数计算;既是下岗职工,又享受低保的人员按照享受低保人员标准计算。已享受民政部门“双低”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优惠热价。“双低”家庭补贴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物价部门要求市建委督促各供暖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供暖质量,提供良好的服务。各供暖企业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财政等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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