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殡葬改革宣传材料

兰州日报 2020-09-01 02:58 大字

一、全市大力倡导的葬礼葬法改革的内容

在葬礼改革上:向群众大力提倡厚养薄葬,提倡遗体告别、开追悼会、佩戴黑纱白花、敬献花圈花篮和祭祀节日“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社区公祭”、“集体共祭”、“家庭追思会”等新时代文明祭祀新方式。在葬法改革上:向群众大力推广“树葬”、“壁葬”、“家庭成员合葬”、“骨灰撒散”等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绿色节地、低碳环保的生态葬法。

二、兰州市法定的火葬区域

兰州市实行火葬的区域为: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个行政区的全部城区、城乡接合部和山区乡村,以及皋兰县忠和镇盐池社区、忠和村。

三、遗体火化及购买墓穴的规定

兰州市法定火葬区域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禁止违法土葬。

购买墓穴应在本市持有《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的合法公墓内选择;在非法墓地、墓区和耕地、林地购买的墓穴一律不受殡葬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四、公墓内埋葬骨灰、遗体的法定占地面积

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五、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规定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公墓的最少绿化面积是多少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30%。

七、防止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规定

严防炒买炒卖,除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八、全市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规定

根据兰州市民政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的通知》(兰民发〔2012〕24号)规定:

1、减免对象:持本地户籍的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免除火化基本丧葬费用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以及土葬改革区内自愿实行火化的上述人员。(但享受丧葬补助、工伤保险或有关赔付中领取丧葬补助、火化区内死亡后土葬的人员除外。)

2、免除基本殡葬(火化)费用范围:市区范围内普通车辆接运遗体费、殡仪馆3日内遗体冷藏存放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3年内骨灰寄存费、200元标准的骨灰盒。

3、办理程序: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死亡人员户口本、《死亡证》、兰州市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及发票的原件,填写《兰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基本殡葬免费审批手续。

异地死亡或异地火化人员符合本规定的,持异地《死亡证》、《火化证》及遗体火化发票等原始材料,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九、兰州市辖区内的合法经营性骨灰公墓

兰州市区域内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合法经营性骨灰公墓有:兰州市龙凤园公墓、兰州市天桥公墓、兰州市金西陵园、兰州市南山故园、兰州松鹤园树葬公墓、兰州长青园园林公墓、兰州和平牡丹园园林公墓、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甘肃卧龙岗颐景园、兰州居龙园园林公墓、榆中万眼泉园林公墓、兰州万泉生态公墓、兰州天福陵园、甘肃永安陵园、兰州沈家岭福寿人文园。

十、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扩大墓区面积的处罚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扩大墓区面积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处罚规定

“对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十二、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从事墓穴经营活动,向火葬区域死亡人口提供墓穴用地,以及已取缔、关闭的墓区继续接收安葬的处罚规定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从事墓穴经营活动,向火葬区域死亡人口提供墓穴用地,以及已取缔、关闭的墓区继续接收安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每穴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十三、异地死亡者办理遗体外运审批手续规定

凡在兰州市辖区内属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火化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者,逝者家属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条件:(1)有遗体运出本市的特殊情况、特殊原因;(2)家属向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办理所需材料:(1)死亡证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临终前的医疗机构出具;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2)接收证明(逝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3)身份证明(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必须提供原件)。

3、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18189564813或0931-8447243。

十四、对遗体运送车辆管理的规定

“兰州市运送遗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凡兰州市运送遗体,统一由市殡仪馆负责承办,派出专用车辆运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

十五、为应火化遗体土葬提供运输、设施等服务的处罚规定

“为应火化遗体土葬提供运输、设施等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在火葬区域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规定

“在火葬区域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规定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违反殡葬法规政策的处罚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兰州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暂行规定》,坚持“一事一报”原则,报告表装入廉政档案,不准违反“十不准”规定,否则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要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要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传承先进文化;要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凡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规定,进行大操大办、收钱敛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没收收受的礼金,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对采取变相方式大操大办的,要从严查处。”

十九、兰州市办理火化业务的单位

兰州市殡仪馆,24小时服务电话:96444、0931-2211666。

二十、兰州市殡葬事务管理办公室

举报电话:0931-844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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