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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运处稽查大队原大队长昨受审 检方认为:发放福利属于受贿后自行处置

兰州晚报 2013-08-08 11:16 大字

本报讯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解决问题”,并籍此获得金钱。日前,兰州市城市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原大队长朱连成以受贿罪,被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朱连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昨日,在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该案在兰州中院进行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

一审查明,现年51岁的朱连成,系兰州市城市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原大队长。2007年12月底,朱连成因急需用钱,于是想到兰州市某报废汽车回收中心经理在业务上需要帮助,便打电话向该中心经理倪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倪某闻讯将钱款交给朱连成。

2012年3月的一天,康乐县农行工作人员马某为了让朱连成帮忙调整其运营的大巴车线路,向朱连成行贿1万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黄某为了让朱连成照顾自己兰州至温州路线的客运车生意,每年以拜年名义,向朱连成行贿共计1.8万元。另查明,当某些公司运营大巴因无照运营被查扣后,便有中间人找朱连成帮忙解决,朱连成利用职务之便,总能将车辆顺利放行,事成之后,朱连成得到不少“感谢费”。朱连成在担任兰州市城市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大队长职务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1万元。

今年3月,朱连成一案在兰州中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朱连成辩称,自己是主动向检察机关坦白的,应该认定具备自首情节。除此之外,他认为一审法院在受贿金额的认定上存在不妥,有部分钱款属于朋友过年馈赠,且馈赠金额未明显高出普通数额,此笔钱款不应算作受贿钱款。另外,在这5.1万元受贿款中,有5000元用于办理购物卡发放给单位女同志。因此,受贿金额远远小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

在昨日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新补充的证据证明朱连成“为女同事办卡”一说为事实,但检察官指出,这5000元属于受贿后自行处置,不影响受贿金额的认定。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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