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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54元涉嫌犯罪被公诉 城关检察院对首例小额入户盗窃案提起公诉

兰州晚报 2011-08-17 21:06 大字

本报讯  同样是入户盗窃54元,在今年5月1日前后,扒手受到的处理却大有不同,原因出自《刑法修正案(八)》的具体实施,5月1日前,扒手只面临治安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处分;而5月1日后,扒手的行为将上升至刑事犯罪,并以涉嫌盗窃罪处以刑罚。8月16日,谈某被提起公诉,这是城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小额入户盗窃案,虽然扒手谈某只得手人民币54元,但谈某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谈某,皋兰县人,案发前在兰州打工,缺钱让他打起了“偷”的主意。今年6月13日12时许,谈某潜入城关区魏某家中,翻箱倒柜后只窃得人民币54元。谈某盗窃时被回家的魏某逮个正着。随即,谈某被民警带走。城关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此案后,仅用3天时间便完成审查工作,并迅速移送至城关区法院交付审判。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城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嫌入户小额盗窃刑事案件。谈某也因此成为兰州市扒窃低于1000元财物,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检察官称,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以及甘肃省执行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扒窃价值1000元以上的财物才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次涉案物品价值远远低于此标准,对谈某提起公诉的依据是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法规定:“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不论数额和次数,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定罪标准来说,修正前的法律偏向于“盗窃数额或盗窃次数”,而《刑法修正案八》在立法上更加重视“盗窃行为中对人身产生的潜在威胁性”。由此看来,小额盗窃案告别了批评教育的时代,即使只扒到一元钱,也涉嫌犯罪。

谈某虽然只盗得人民币54元,但显然已经触犯了刑法。依照法律,谈某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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