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54元 被判拘役4月
谈某低头认罪
本报讯入室盗窃54元,数额虽小,但谈某却因此出名。6月10日谈某被刑拘,他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被兰州市警方刑事拘留第一人。8月29日,城关区法院当庭宣判: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此,《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兰州入室盗窃领刑第一人”非谈某莫属。
“现在我真的很后悔”
谈某生于1986年12月,皋兰县什川农民,刚来兰州没几天就因入室盗窃被捕。8月29日,当谈某身着橘色看押服出现在法庭时,他始终低着头,眼神停留在脚尖前的地板上。“我以前是农民,来兰州才几天就被抓了。以前没读过法律,现在我真的很后悔……”即使在表述内心忏悔之意,谈某的眼神也不曾离开地板。
“6月2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谈某窜至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边一楼房外,发现二楼一住户房内无人后,翻窗进入失主魏某的房间,盗得人民币54元。伺机继续作案时,被魏某的弟弟当场撞见,随后报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谈某表示“没有异议、无需辩解、全部认罪。”
此案件经历了昨日的一审开庭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入室盗窃量刑情节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考虑到本案的涉案金额,法院确定基准刑为拘役6个月。结合本案基本情况,被告人谈某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5%,犯罪未遂减少基准刑的25%,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计算方法,最终结果为减少基准刑的30%。被告人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谢谢法官,谢谢。”最终宣判下达后,谈某再三感谢法官,并当庭表示不再上诉,一定努力改过,重新做人。
谈某行为属犯罪未遂
此案审判长刘法官表示,所谓“入户盗窃”,是指进入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谈某翻窗入户实施盗窃,第一次偷得54元,在准备继续作案时,被抓个现行,属犯罪未遂。涉案金额只有54元,放在以前,谈某只会面临治安处罚,因为54元根本没有达到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定数额。但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入户盗窃”做了改动: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刘法官称:入户盗窃不仅有可能造成群众的经济损失,且还有可能引发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其他性质的犯罪,因此加大对入户盗窃的打击力度十分必要。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定罪门槛的降低,无疑对遏制犯罪、提高人们的安全感起到一定作用。
■记者手记
《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关于盗窃入刑,全国各地纷纷出现以身试法第一人,霞山区陈某在公交车上得手人民币5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南宁市刘某,入室盗窃虽未得一分,却也面临刑事处罚……
盗窃案历来都有“发案数量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在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作了较大幅度修改,主要变化为:第一,取消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其二,将原来的“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表述为五种情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值得一提的是,“入户盗窃”与“扒窃”,已从“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不管金额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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