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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鹏一审被判14年

兰州晚报 2010-11-12 00:37 大字

本报讯 42岁的李善鹏原是皋兰县忠和镇财政所所长,他由于痴迷赌博,且越陷越深,在输光个人积蓄后,在7年时间内累计从单位挪用公款89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及赌博。11月11日,此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据了解,出生在皋兰县的李善鹏被捕前系皋兰县忠和镇财政所所长。经查,2002年1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李善鹏利用其担任皋兰县忠和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分42次以个人名义向该所会计兼出纳边彩英(另案处理)、预算外会计魏某出具借条,提取该所现金共计104万余元。其中6万余元用于公务开支,9万余元用于给自己购买一辆吉利小轿车及生活开销。同时,李善鹏经常在皋兰县城附近一电玩城内利用“豹子机”赌博。其在输光个人积蓄后,在7年时间内陆续将89万余元公款全部输光。

法院审理后,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善鹏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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