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城区建立健全发展党员责任追究机制

莱芜日报 2018-12-17 01:01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李鹏飞)为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莱城区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莱城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为提升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水平提供坚实保障。

细化责任主体,让追责更明确。该《办法》对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谈话人、发展对象及其他与发展党员工作相关的人员,本着“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溯,对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故意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瞒报失察或利用职权干扰发展党员工作的,追究相关党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界定追责情形,让追责有依据。该《办法》根据发展党员程序和要求,分有审批权限的党(工)委有关人员、党支部有关人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考察有关人员、发展对象4个层面,具体界定了每个层面责任人的追责情形,4个层面责任人共计29种追责情形,为各级党组织和发展党员相关责任人“划”出“红线”,便于对照“红线”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明晰自身职责。

明确追责方式,让追责可操作。该《办法》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党内通报批评;对出现严重问题、未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对违规违纪的有关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违规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同时,实行发展党员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出现违纪违规发展党员的,相关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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